当前位置: 首页 / 密州人才网 / 职场资讯 / 正文
正在阅读: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转载 发布:2020/12/24 10:51:45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1174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电话咨询:0536-6122290

电话投诉:0536-607298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名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人社部令第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依据名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第四十五条: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依据名称:《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人社厅发〔2017〕1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归集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名称:《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布令号(文号):鲁人社发〔201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暂无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制定检查方案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无

办理人姓名:侯金国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职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所在处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环节名称:实施检查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无

办理人姓名:侯金国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职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所在处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环节名称:形成检查结论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监督报告/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

办理人姓名:侯金国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职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所在处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名企招聘

置顶推荐

最新工作

急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