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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关于在市区实施个人购房消费补贴的通知
为支持居民住房合理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购房实施阶段性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比例
对个人(家庭)于规定时限内在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住宅并如实缴纳契税的(含预售和现房),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以及享受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购买的住房,均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二、购房时间认定和补贴受理时限
(一)购房时间认定。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契税缴纳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9月7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重新签约备案(包括由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的,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受理时限。购房人必须于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需提交的资料。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个人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2份)等材料。
(二)购买现售商品房需提交的资料。应提供房屋买卖(现售)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个人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2份)等材料。
四、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二)审核。住建部门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资料传递。每月5日前,住建部门将上月受理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信息填至《个人购房消费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并转送财政部门。住建、财政部门要建立档案材料交接台账。
(四)发放。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同时在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上加盖公章,返还受理机构审批表和汇总表各1份。复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受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问题。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负担。
本通知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个人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个人购房消费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