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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4)鲁078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原告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酉,以下简称“天津科技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敏,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因加工脆皮肉粒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要求赔偿及退还保证金。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29日,天津科技公司与山东食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约定由天津科技公司委托山东食品公司生产加工脆皮肉粒肠。协议签署时,天津科技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支付了5000元包材制版费等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共签订了四批委托加工订单,涉及脆皮肉粒肠共计5000箱,天津科技公司均于订单签订当日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产品售出后,有消费者投诉反映产品存在坏袋、发臭、漏气等质量问题。天津科技公司随即联系山东食品公司,山东食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出具了《脆皮肉粒肠产品投诉分析报告》,分析了引发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天津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天津科技公司提交了包括投诉分析报告、与客户协商退款或补偿差价的平台聊天页面及赔付截图、道歉礼包发货记录、原被告在微信群内就质量问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山东食品公司交付的脆皮肉粒肠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此产生的损失。其中,赔付截图、道歉礼包发货记录等证据显示,天津科技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消费者进行了赔付和补偿,共计产生了直接经济损失218012.47元。
山东食品公司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但仅有极少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津科技公司退回的产品中掺杂了其他公司生产的脆皮肉粒肠,说明天津科技公司同时委托了其他企业生产同种肉粒肠,因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天津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山东食品公司交付的脆皮肉粒肠存在质量问题,且山东食品公司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山东食品公司偿付天津科技公司损失218012.47元,并返还包材保证金5000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天津科技公司关于促销损失和商誉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山东食品公司负担。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源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uw4q6F26ev5Hj5Vj4ZclMDYtafSv7nNQsrpSE2YMVtKYFaBQaDwWI3IS1ZgB82EuRIFEj1MTJHMpYHxyYoybs52kQUpqLva4hyv9SI9Z+avmhTo3wIEbWhmMQa5jFhjojeqLRFufwT0VnsjLTrtyUYI9zrcUuQ